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

日期:2015-12-19 浏览: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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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体责任

  

 

  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6.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7.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和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8.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和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9.统筹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职责边界

  

  

 

 表2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

  

实施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2.《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七条:各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填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确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

  

责任主体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本市行政辖区内的财政拨款单位、辖区内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央、省、外地驻泸的单位等,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

  2.审查责任:审核各单位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资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单位,制发市本级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单位,书面通知该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核定该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书面通知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免缴残保金确认通知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免缴残保金确认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0)3191904